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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农残超标的蔬菜,到底如何处理?

发布时间:2024-04-25

简介:销售农残超标的蔬菜,到底如何处理?-农药残留检测仪,本文针对北京市海淀区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两件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案件,经复议及诉讼程序一审、二审的裁定,再结合同期某地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,进行行政处罚和司法裁定的比较分析,以期参照司法裁定,引导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置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案件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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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农残超标的蔬菜,到底如何处理?-农药残留检测仪,本文针对北京市海淀区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两件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案件,经复议及诉讼程序一审、二审的裁定,再结合同期某地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,进行行政处罚和司法裁定的比较分析,以期参照司法裁定,引导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置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案件中,规范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、法律适用、处罚种类、违法所得等,达到行政与司法基本一致性,实现二者良性互动。

案例1 :北京某个体户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。

2018年1月22日,市场监管部门到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摊位进行专项抽检,经检测,现场抽取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 GB 2763-2016标准要求。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24条第1款,第126条第1款、第4款,以及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50条第2款的规定,对当事人给予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.8元 ;并处罚款人民币5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。而后当事人不服,申请行政复议,上级机关维持了处罚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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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遂诉至法院,一审法院(2019)京0108行初279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 : 市场监管部门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适用法律、法规正确。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,虽然制作了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,但未向当事人进行送达,属于程序轻微违法,确认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违法,但不撤销。市场监管部门不服该判决,二审法院 (2020) 京01行终5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。

案例2 :广西某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。

2018年5月,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全市生鲜抽查。5月10日,对某超市出售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,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-2016标准要求。当事人的行为,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34条第2项以及第5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,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24条第1款第1项、第126条第1款第3项,决定对原告给予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26.7元并处以罚款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
而后,当事人提起诉讼,法院裁定:撤销警告,维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,变更罚款50000元为罚款5000元。

案例1中采用的是“全部说”,当前,市场监管部门虽不再有工商、食药监之分,但在实务中依然存在制度、程序不一的现状,案例中两地法院亦未作审查。食品生产中,2011年2月,原质检总局发布的《关于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1条支持“获利说”;食品经营中,2008年12月,原工商总局发布的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》第2条、第4条支持“获利说”;餐饮服务中,2010年3月,原卫生部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44条支持“全部说”。由于上述文件均未废止,因此基层执法中,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根据案情和自由裁量的规定,合法灵活处理,不可死抠法条。

 国家大力普及农药残留检测仪这款仪器,先对产品进行自检再销售,避免上市之后被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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